(2017)黑0183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淑芝申请执行范吉成、刘秀荣、衣起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芝,范吉成,刘秀荣,衣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范吉成,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秀荣,女,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衣起宝,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