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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02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林某,男,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2月4日被羁押,2016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利群,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2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粤GXXXXX大型卧铺车行驶至深圳市107国道沙井客运段被深圳市宝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36人,实际载客人数55人(包括驾驶人1人、乘务员2人,小孩3人,实际载客人数超员19人,超载率达52.78%。 本院意见 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