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龙,薛小龙,薛小龙,薛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43号被执行人:薛小龙,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