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郭友、姜厚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郭友,姜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林,系经理。被执行人郭友,女,1980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姜厚刚,男,1981年6月16日生。我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