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044号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钱毅,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萍,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