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薇与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薇,林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061号原告:姜薇,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广播电影电视局赤峰762发射台职工,住赤峰市。被告:林建国,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姜薇与被告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的丈夫季晓峰借款5000元,被告为原告的丈夫季晓峰出具了借据一枚。2013年4月14日,原告的丈夫季晓峰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林建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季晓峰于2004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日,被告为季晓峰出具了借款5000元的借据一枚,原告称被告向其丈夫季晓峰借款5000元未还。2013年4月14日,季晓峰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原告与季晓峰的结婚证及季晓峰的死亡医学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季晓峰借款5000元属实,有其为季晓峰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因季晓峰已去世,故原告对与季晓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述债权有向被告主张偿还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薇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