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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玉国与林玉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国,林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国,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玉清,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国与被执行人林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玉国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4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