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太其、贵港市春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太其,贵港市春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娇兰佳人化妆品建设东路连锁店,冷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太其,现住桂平市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店(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志,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港市春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南区7-1、7-2号。法定代表人:古天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崇,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港南)分所律师。原审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娇兰佳人化妆品建设东路连锁店,住所地:贵港市建设东路******号。经营者:余太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志,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冷和军,住贵州省遵义县。上诉人余太其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春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娇兰佳人化妆品建设东路连锁店、冷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太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立技审判员 马荣兴审判员 陆志然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延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