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乔保军与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保军,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保军,男,1984年4月20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安发,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帽儿山镇工厂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锡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中,黑龙江省尚志市龙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乔保军因与被上诉人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9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保军自愿撤回上诉,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保军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保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37.28元减半收取2218.64元,由上诉人乔保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光审判员 徐 茁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