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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飞与被告李伟、酒香、李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飞,李伟,酒香,李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143号原告:王鹏飞,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民,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4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被告:酒香(李伟母亲),女,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光荣(李伟父亲),男,汉族。原告王鹏飞与被告李伟、酒香、李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鹏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鹏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