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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王来拴、张万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王来拴,张万朝,郝春生,王拴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59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负责人吕红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逯俊强,该社职工。被告王来拴,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万朝,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郝春生,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拴朝,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以下简称桂林信用社)与被告王来拴、张万朝、郝春生、王拴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信用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桂林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