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延安申请执行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安,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延安,女,1965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被执行人:邓波,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波银行存款973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闻运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