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0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瑞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左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左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70612号原告上海瑞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被告上海左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燕。原告上海瑞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左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瑞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左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瑞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XXX弄XXX号五楼部分房屋出租给被告。原告多次催缴房租,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现双方合同已经终止,但被告仍未支付房租,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左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当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就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租赁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月租金为19,000元,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月租金为25,000元;被告应于每月提前3日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被告需按日租金的0.1%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原告交付租赁房屋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房屋,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0元;之后被告支付部分租金。2016年9月19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文件,约定双方就租赁房屋签订的租赁协议解除,被告欠原告房租203,000元,被告支付原告的押金另计,水电费另行结算。2016年9月25日,被告出具材料,称租赁房屋内物品已取回;原告于当日收回租赁房屋。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依约交付房屋,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租金。现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并对欠付租金金额予以确认,故被告理应按照确认的欠付金额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左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金203,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被告上海左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婉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