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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军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344号1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军红,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军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军红名下有存款,但执行人谭军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谭军红银行存款130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