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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程士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士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87号原告程士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清丰县,联系电话1763932688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祝磊、孙丽娜,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士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士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