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滕笑五与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笑五,王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滕笑五,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被执行人:王春兰,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笑五与被执行人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