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支行与李铁、徐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李铁,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责人闫文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铁,住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徐达,住址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铁、徐达借款合同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