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宏诉被告曹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宏,曹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246号原告:曹宏,女,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曹鹏,男,汉族,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宏诉被告曹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续瑞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