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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宏诉被告曹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宏,曹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246号原告:曹宏,女,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曹鹏,男,汉族,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宏诉被告曹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续瑞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