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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7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信本成与赵德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本成,赵德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7民初36号原告信本成,男。被告赵德宏,男。原告信本成诉被告赵德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本成及被告赵德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45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1年被告雇佣原告开钩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工作5个月给付了四个月工资,尚欠一个月4500元未付,当时被告承诺工程结束之后,结算了给付,前几天听说结算了但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讼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的确在2011年给我开钩机,但并没有拖欠工资,都是当时结算的,2011年到现在原告从未主张过权利,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仅凭陈述事实不能成立。且被告反驳的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欠款事实根本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信本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上诉请求的数额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农垦分行宏博支行,账号:08501601040003203,收款人: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藏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