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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磊、范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磊,范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磊,男,汉族,1984年5月3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吴立,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甜甜,女,汉族,1997年4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陈磊与被上诉人范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林凤审判员  郑 佳审判员  彭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