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文与李泽雷、朱金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李泽雷,朱金楼,邯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835号原告:李文(常用名李岩),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告:李泽雷,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楼,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被告:邯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与东柳大街交口。法定代表人:李秀芳,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诉被告李泽雷、被告朱金楼、被告邯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文需要变更其他被告,原告李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撤回对被告李泽雷、被告朱金楼、被告邯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李文负担。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景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