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453号原告:丁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1,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杨某2,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1、杨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某1返还丁某彩礼款25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利息1000元,杨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杨某1、杨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丁某与杨某1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2月,双方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丁某给付杨某1彩礼款20000元。之后,在双方交往中,丁某亦多次包红包给杨某1。至2014年底,丁某发现杨某1和其他异性交往,故双方于2015年4月18日在介绍人及双方亲属的参与下协商解除婚约关系,杨某1同意返还彩礼款25500元,并出具欠条1份,约定2015年11月12日付清。杨某1父亲杨某2对上述款项进行担保。约定期限到期后,丁某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杨某1、杨某2未作答辩。根据丁某提交的身份证、欠条等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丁某、杨某1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12月,双方依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上述期间,丁某给付杨某1彩礼款20000元,并有其他花费和习俗红包。2015年4月18日,丁某、杨某1因故协商解除婚约,双方在亲友及介绍人的参与下,达成协议并由杨某1出具欠条1份,约定:杨某1退还丁某彩礼款25500元,于2015年11月12日付清。杨某1父亲杨某2签字担保。本院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来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丁某、杨某1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登记结婚,双方亦为解除婚约达成协议,故本院对丁某要求杨某1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支持。杨某2自愿为杨某1归还彩礼款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丁某要求杨某1支付2015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11日逾期返还利息的问题。杨某1承诺在2015年11月12日前向丁某退还彩礼,但逾期未还,故依法应支付逾期利息。丁某现主张杨某1支付利息1000元,计算低于实际标准(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某彩礼款255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二、被告杨某2上款彩礼款及利息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被告杨某1、杨某2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春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蓝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