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成尚与桐柏沁香茶叶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尚,桐柏沁香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699号原告:韩成尚,男,汉族,1946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峻,桐柏县城关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柏沁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吴城镇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569838609D。法定代表人:曲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成尚诉被告桐柏沁香茶叶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桐柏沁香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成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成尚撤回对被告桐柏沁香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珊审判员 刘笑寒审判员 李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