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乐光与李学峰、许喜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光,李学峰,许喜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16号原告:张乐光,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学峰,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许喜平,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张乐光诉被告李学峰、许喜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秦立群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