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4刑初52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男,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2014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5日因盗窃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安塞区看守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贺晓艳,代理检查员检察员张元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院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行至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对面被害人拓某甲经营的夏普复印机门市后门,使用一根木棍将门锁撬开后,在室内一办公桌抽屉内窃取人民币13000余元和高仿苹果手机一部。案发后,赃款挥霍,赃物未追回。经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上没有实物,无法进行价格认定。2、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宋某甲行至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花里湾村高某甲经营的小卖部内,在室内一抽屉内窃取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家属对被害人高某甲进行了赔偿。3、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伙同刘某甲(未满16周岁)、徐某甲(未满16周岁)行至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前街一大桥下,将被害人范某甲放置在此处的高赛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行驶至延安新城时因发生肇事被民警查扣。案发后,刘某甲、徐某甲家属对被害人范某甲进行了赔偿,经认定,被盗摩托车由于是二手车且没有实物,无法进行价格认定。据此,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甲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未作出任何辩解,最后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宋某甲行至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花里湾村高某甲经营的小卖部内,在室内一抽屉内窃取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家属对被害人高某甲进行了赔偿。(二)、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伙同刘某甲(未满16周岁)、徐某甲(未满16周岁)行至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前街一大桥下,将被害人范某甲放置在此处的高赛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行驶至延安新城时因发生肇事被民警查扣。案发后,刘某甲、徐某甲家属对被害人范某甲进行了赔偿。(三)、2016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行至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对面被害人拓某甲经营的夏普复印机门市后门,使用一根木棍将门锁撬开后,在室内一办公桌抽屉内窃取人民币13000余元和高仿苹果手机一部。案发后,赃款挥霍,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某甲及同案犯徐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陈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报案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甲在本案第一、二起事实中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因其有数次盗窃、吸毒劣迹,故适用从宽幅度下限。鉴于被告人宋某甲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木棍一根系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具木棍一根,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子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