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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桂仙、梅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仙,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冯桂仙,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梅萍,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冯桂仙诉被告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7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规定:被告梅萍归还原告冯桂仙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梅萍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冯桂仙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梅萍不在本辖区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果。本案审理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梅萍名下的任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数额的存款余额;经查询本辖区房管部门,无被执行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本辖区车管部门,无被执行名下车辆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梅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了布控措施。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