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应华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九宫庙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4行初23号原告刘应华,男,生于1957年8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九宫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7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4009286690X。负责人赵世建,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圣红,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兵,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华诉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九宫庙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刘应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应华负担。审 判 长 冉景洪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漫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