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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0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鲁红帅与李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红帅,李志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006-1号原告:鲁红帅,男,199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志超,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红帅诉被告李志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豫0928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志超所有的豫J×××××号车查封至停车场,现本案被告李志超申请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号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志超所有的豫J×××××号车予以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社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