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程自华与李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自华,李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553号原告:程自华,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春,女,个体业主,现住望奎县。被告:李兆军,男,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原告程自华与被告李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自华负担。审判员 李 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