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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程自华与李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自华,李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553号原告:程自华,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春,女,个体业主,现住望奎县。被告:李兆军,男,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原告程自华与被告李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自华负担。审判员 李 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