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萍与被执行人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萍,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47号申请人:李建萍,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孙奇,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李建萍与被执行人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孙奇欠李建萍人民币9800元整,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上述款项孙奇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38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