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XX与张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5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中村。被执行人:张征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太白溪村。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征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XX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133.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征华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