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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祝勇伟、朱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祝勇伟,朱清平,祝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1289号原告:陈卫东,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弄**号***室,现住遂昌县。被告:祝勇伟,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弄**号,现住遂昌县。被告:朱清平,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祝勇军,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陈卫东与被告祝勇伟、朱清平、祝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祝勇伟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朱清平、祝勇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1日,被告祝勇伟向原告陈卫东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3.2%;逾期,需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朱清平、祝勇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被告祝勇伟未在原告陈卫东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勇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卫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清平、祝勇军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祝勇伟、朱清平、祝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