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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晓洁、陈晓曦等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洁,陈晓曦,吕炳凤,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陈巧兰,陈景诗,陈虎兰,陈秋兰,陈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312号原告陈晓洁,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晓曦,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吕炳凤,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瑛,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孔敏。委托代理人戴思文,上海戴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巧兰,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陈景诗,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陈虎兰,女,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陈秋兰,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陈粉兰,女,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晓洁、陈晓曦、吕炳凤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陈巧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陈景诗、陈虎兰、陈秋兰、陈粉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原告陈晓洁、陈晓曦、吕炳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洁、陈晓曦、吕炳凤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孙 迪人民陪审员 陆 琴人民陪审员 祁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莹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