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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廖晓曲、陈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廖晓曲,陈明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494号原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4835F。法定代表人:胡星卫,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子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晓曲,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春,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晓曲、陈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交纳9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