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克伟与吴启来、徐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伟,吴启来,徐德娟,陈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572号原告:胡克伟,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吴启来,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徐德娟,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陈延安,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胡克伟与被告吴启来、徐德娟、陈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胡克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克伟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胡克伟负担。审判员 肖 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丽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