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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勇与朱小燕、魏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燕,石勇,魏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燕,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勇,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审被告:魏道霞,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诉人朱小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上诉人朱小燕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8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朱小燕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小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