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旦增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678号被执行人:旦增,男,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被执行人旦增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藏01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旦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于2018年5月17日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合议庭审查之后认为,该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合议庭一致同意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2017)藏01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玛次仁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玛央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