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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32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丽都路6号丽都花园C区会所1楼。法定代表人:王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记21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强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