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管云江与张勇、潘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云江,张勇,潘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054号原告:管云江,女,1964年10约3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告:张勇,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告:潘瑞丽,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原告管云江与被告张勇、潘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管云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找不到被告张勇而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为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管云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