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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郁振坡、赵文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振坡,赵文侠,郁志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振坡,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侠,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志良,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郁振坡、赵文侠因与被上诉人郁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郁振坡于2017年3月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郁振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振坡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