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郁振坡、赵文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振坡,赵文侠,郁志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振坡,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侠,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志良,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郁振坡、赵文侠因与被上诉人郁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郁振坡于2017年3月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郁振坡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振坡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