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源鑫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源鑫丰源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035号原告:福建源鑫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官坂镇。法定代表人:陈天明,系公司总监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恩林,系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福建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天宝。原告福建源鑫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源鑫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源鑫丰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源鑫丰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5元,由福建源鑫丰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金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