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监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振世与朱富子、朱读书相邻道路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民监011号朱振世:你因与朱富子、朱读书相邻道路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2010)礼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以“一、原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相邻的道路是历史共有道路,也是双方唯一出行的道路,原审法院却以确权不明不予审查,明显审查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二被申诉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而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调卷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礼县宽川乡朱河村民委员会《朱振世、朱读书两家庄基情况》、朱前锋书证、被申诉人提交的现场照片以及原审法院对现场的勘验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申诉人朱振世诉称被申诉人朱富子建房影响其通行的问题,经查,申诉人朱振世在原审时未提供证据证明朱富子家与朱前锋家相邻的通道是历史共有道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处通道系其上山的必经之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申诉人朱振世诉称被申诉人朱富子建房影响其通行的理由,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关于申诉人朱振世诉称被申诉人朱读书修建车棚影响其通行的问题,经查,根据原审法院所做勘验笔录及被申诉人朱读书提交的三张现场照片显示,被申诉人朱读书所建车棚位于其与朱振世家之间通道出口靠近朱读书家东院墙处,该车棚并未改变通道原状,也不影响朱振世正常通行,因此,申诉人诉请判令被申诉人朱读书拆除车棚、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是正确的。因申诉人朱振世诉请判令由二被申诉人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2010)礼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