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9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罗心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罗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9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厦四至九楼,组织机构代码89065065-3。负责人:高铁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玉珊、胥冰心,均为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心华,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罗心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心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偿还透支本金2921.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4年2月16日的利息为1228.73元、滞纳金为283.78元;利息从2014年2月17日起,以透支款本金292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罗心华支付人口查询费10元及邮递费30元;被执行人罗心华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送达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8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9688号案本次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