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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辽071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辽071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凌河区云飞街二段27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详见协助通知书)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过户抵押和其他贬损财产价值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解封,法院将依法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