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跑书与额尔德尼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跑书,额尔德尼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426号原告:陈跑书,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额尔德尼呼,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跑书与被告额尔德尼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跑书以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跑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跑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跑书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