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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跑书与额尔德尼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跑书,额尔德尼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426号原告:陈跑书,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额尔德尼呼,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跑书与被告额尔德尼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跑书以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跑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跑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跑书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