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文洲与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洲,王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449号申请人:陈文洲,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永,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陈文洲诉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永名下存款21万或等额财产。申请人陈文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文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永名下存款21万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