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希春行贿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吉75刑申1号 张希春: 你为行贿罪一案,对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5)汪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延林中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1995年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曾下发了《关于恢复张希春同志公安工作》的文件,送礼是为了恢复警籍,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为行贿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提出的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曾下发了《关于恢复张希春同志公安工作》的文件的问题。经查,你在原一、二审中均有提出,针对这一事实,原一、二审法院已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相关部门查找后证明无关于恢复张希春警籍文件的存在。且你在申诉中亦没有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因此,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