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尔年、李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尔年,李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郭尔年,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族,经商,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李海林,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郭尔年与被执行人李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武平县西门客家文化广场B栋1层9号、14号商铺产权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决定限制高消费。经查,本案涉案的武平县西安路客家文化广场B栋1层9号、14号商铺被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平川××××路客家文化商住城商场101(所有权证号201202347)所涵盖,该商场因另案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申请人郭尔年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正由中院审查中。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佩福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