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孟秀武罚金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87号被执行人:孟秀武,男,1974年4月6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秀武履行支付罚金87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秀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