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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贤兰、朱文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贤兰,朱文超,宜春市大儒世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贤兰,女,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文超,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系朱贤兰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青,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春市大儒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贤兰、朱文超因与被申请人宜春市大儒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贤兰、朱文超以已与宜春市大儒世家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合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贤兰、朱文超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贤兰、朱文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黄伟武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搜索“”